辽宁省盐务管理局

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名称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63号令)

2、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7号令)

3、《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办理机构

行业发展处

四、申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

五、申请方式

到辽宁省盐务管理局行业发展处现场办理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34甲3

联系电话:024—24133294          联系人:孙立川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食盐批发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

2、有法律效力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法律效力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有法律效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证明;

5、市级盐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要求文件原件一式两份;

6、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GB/18770—2002达标考查的等级证明。

七、许可申报程序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结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送达方式

电话告知或信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