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盐务管理局

核发食盐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名称

食盐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63号令)

2、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7号令)

3、《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办理机构

行业发展处

四、申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

五、申请方式

到辽宁省盐务管理局行业发展处现场办理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34甲3

联系电话:024—24133294联系人:许胜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书;

2、食盐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的设计书或相关证明;

3、企业具备生产合格碘盐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达到GB5461—2002食用盐标准,食盐的含碘量亦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报告(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4、市级盐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遵守盐业法规、法令的证明文件。

七、许可程序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结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送达方式

电话告知或信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