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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盐务管理局 核发食盐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名称 食盐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63号令) 2、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7号令) 3、《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办理机构 行业发展处 四、申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 五、申请方式 到辽宁省盐务管理局行业发展处现场办理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34甲3 联系电话:024—24133294联系人:许胜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书; 2、食盐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的设计书或相关证明; 3、企业具备生产合格碘盐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达到GB5461—2002食用盐标准,食盐的含碘量亦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报告(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4、市级盐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遵守盐业法规、法令的证明文件。 七、许可程序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结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送达方式 电话告知或信函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