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盐务管理局

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名称

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第51号令)

2、《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国家经贸委公布的第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国家经贸委2002年第32号令)

三、办理机构

行业发展处

四、申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产品生产的企业

五、申请方式

到辽宁省盐务管理局行业发展处现场办理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34甲3

联系电话:024—24133294联系人:许胜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申请书;

2、企业年度原盐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设计书或相关证明;

3、企业非私营和个人开发资格证明;

4、企业所在地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5、保证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文字材料;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达到GB/T5461—2003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6、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合法的销售合同;

7、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达到《辽宁省制盐生产企业考核验收标准》合格等级以上的考核证明。

七、许可程序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结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送达方式

信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