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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盐务管理局 核发食盐准运证工作程序 一、
行政许可名称 食盐准运证核发。 二、
行政许可依据 1、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1996年第197号令)。 2、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 办理机构 计划调运处。 四、 申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 五、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食盐月度计划申请表、食盐月度调运计划表、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提货单、食盐运输申请表 六、 申请方式 将《食盐运输申请表》及资料报送省盐务管理局计划调运处。 七、 许可程序 1、填写《食盐运输申请表》并备齐资料,报计划调运处初审。 2、计划调运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食盐计划调拨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审定人员。 3、计划调运处审定人员按照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返受理人员办理。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或信函邮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