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盐务管理局

核发食盐准运证工作程序

 

一、 行政许可名称

食盐准运证核发。

二、 行政许可依据

1、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1996年第197号令)。

2、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 办理机构

计划调运处。

四、 申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

五、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食盐月度计划申请表、食盐月度调运计划表、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提货单、食盐运输申请表

六、 申请方式

将《食盐运输申请表》及资料报送省盐务管理局计划调运处。

七、 许可程序

1、填写《食盐运输申请表》并备齐资料,报计划调运处初审。

2、计划调运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食盐计划调拨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审定人员。

3、计划调运处审定人员按照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返受理人员办理。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或信函邮寄送达。